
据说《物权法》要平等的对待国家的、集体的和私人的。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,这可以看作是“国家”对于“私人”莫大的的恩赐。只是这个恩赐来的任得晚了些。
这个《物权法》,将会给私人提供一个“平台”,一个可以和“国家与集体”平起平坐的平台,虽然这个平台简陋至极,但毕竟胜过没有。
然而,作为一个“私人”,其实是弱不经风,所以我希望脚下的平台再坚固些, 这样我才能站的更稳,我才能站的更理直气壮,这样,才能实现“私产”和身高马大的“国家与集体财产”的真正平等啊。

据说《物权法》要平等的对待国家的、集体的和私人的。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,这可以看作是“国家”对于“私人”莫大的的恩赐。只是这个恩赐来的任得晚了些。
这个《物权法》,将会给私人提供一个“平台”,一个可以和“国家与集体”平起平坐的平台,虽然这个平台简陋至极,但毕竟胜过没有。
然而,作为一个“私人”,其实是弱不经风,所以我希望脚下的平台再坚固些, 这样我才能站的更稳,我才能站的更理直气壮,这样,才能实现“私产”和身高马大的“国家与集体财产”的真正平等啊。
The URI to TrackBack this entry is: http://espace.blogsome.com/2007/03/21/p4/trackback/
No comments yet.
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.
Line and paragraph breaks automatic, e-mail address never displayed, HTML allowed: <a href="" title=""> <abbr title=""> <acronym title=""> <b> <blockquote cite=""> <code> <em> <i> <strike> <strong>